案件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简称审限)
(一)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半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用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5.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各类案件审限规定
1.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
3.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六)国家赔偿案件
1.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其他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
(一)案件审限的计算
1.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起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2.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民事诉讼程序图)

(刑事诉讼程序图)

以上全部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如:法官认为证据补充、或法院案件排表的实际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