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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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承诺
来源: | 作者:宝通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3-01-28 | 1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不得随意作出承诺。

律师禁止承诺的法律规定

   首先,律师执业规范明确禁止。在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严格禁止律师做虚假承诺,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也就是律师一定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实际事实证据之后,给当事人做出分析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仅希望在电话当中三言两语就让律师明确告知其“稳赢”或者一定能争取到多少钱,那是不实际的。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此,有经验的、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在纠纷过程中往往不会直接给当事人做任何承诺,都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下给当事人合理的分析处理意见,同时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