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刑事)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10万-50万元(含)部分为5%-6%;
50万-100万元(含)部分为4%-5%;
100万—500万元(含)部分为3%-4%;
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行政)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四、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五、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以内(含5倍)协商确定。
六、(一二审同时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自第二阶段起在相应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酌情减收服务费。
七、(疑难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服务方式和工作水平等。
八、(其它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向第三方另行支付。
八、(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申诉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九、(法院诉讼费)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但减半收取。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为: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以上全部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都是需要委托人与律所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后续经过委托手续进而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