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案
基本案情
蒙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蒙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军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某石化公司(借款人)、滨州市某石油化工公司(担保人)、于某(担保人)、张某(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秦某军与滨州市某石化公司、滨州市某石油化工公司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秦某军在领取滨州市某石化公司对第三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的部分租金收益后,免除于某的担保责任。协议履行中,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对租金提出异议,后秦某军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胜诉,实际领取了相应款项。被执行人于某向蒙阴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其担保责任已经免除,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理结果
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法院裁定支持了于某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秦某军向山东高院申诉,山东高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某军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某石化公司、滨州市某石油化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秦某军在领取100万元租金后免除张某、于某在本案中的担保责任。协议生效后,滨州市某石化公司、滨州市某石油化工公司未主动将租金打入蒙阴法院账户,客观原因系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就该笔债权予以否认并就法院的划拨行为提出异议所致。秦某军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胜诉,首先是基于滨州市某石化公司对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并且,滨州市某石化公司作为第三人积极参加诉讼,承认、支持了秦某军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其陈述事实,应认定滨州市某石化公司主观上积极应诉并履行了协议内容。在秦某军领取100万元租金后,免除于某担保责任的条件成就,于某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亦应解除。山东高院最终裁定驳回秦某军的申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充分利用执行和解制度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对担保人免责条款的约定,在免责条件成就后解除对担保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完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但其积极参加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并提供证据,承认、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从结果上申请执行人亦实际取得相应款项,因此应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了协议内容,免除其担保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应及时解除对担保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