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扶贫专用款项依法解除冻结措施案
基本案情
乐陵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陵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某亮与被执行人乐陵市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乐陵市某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166元。案外人梁某、王某君、梁某迪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以该款项系三案外人所享有的脱贫扶持政策项目款,该款项不属于乐陵市某村民委员会所有,而属于三案外人所有,且该款项性质特殊应专款专用,被冻结的账户中除了此款项外,也并无其他资金进入账户,法院不得冻结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
审理结果
乐陵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冻结的款项系根据国家政策向贫困户发放的具有扶贫性质专用款,不属于被执行人乐陵市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应当中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裁定生效后,乐陵法院及时解除了对乐陵市某村民委员会涉案款项的冻结,让异议人及时取出了扶贫专用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执行中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确保扶贫款项专款专用,服务保障脱贫攻坚事业。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冻结的涉案款项,一旦发现属于扶贫专用款项,应当依法解除冻结,确保扶贫款项及时发放。本案中,涉案款项系通过乐陵市某村民委员会账户发放给贫困户的扶贫专用款,不属于被执行人乐陵市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故执行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确保扶贫专用款项专款专用,为脱贫攻坚大局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