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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执行措施案
来源: | 作者:宝通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3-02-27 | 17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裁定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查封,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优先选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执行措施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东营市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东营市某置业公司以法院查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利于生产经营,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该公司愿意提供相关置换财产等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案件办理中,山东高院对东营市某置业公司提供的置换财产进行了查封,解除了对涉案监管账户的查封。

  审理结果

  山东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本案中,法院已冻结的案涉银行账户为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屋预售所得款项依法应用于工程建设。东营市某置业公司因请求解除对案涉银行账户的冻结,提供了相应的房产予以置换,从目前法院查封的房产的备案价格来看,已经能够满足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另外,由于案涉银行账户的存款数额不能满足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无论是否解除对案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都需对查封房产进行处置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综合上述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条、第3条的规定,东营市某置业公司请求对其名下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冻结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合理选择执行财产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担负着优先保障开发项目、促进在建工程如期竣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等功能,人民法院对该账户的执行,相对于普通账户,应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在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案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被执行人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能够满足执行标的额的置换财产供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法院裁定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查封,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