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的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执行中律师的作用
(一)、扩大主体,激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致执行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此时,律师的价值直接彰显出来,如被执行人是公司,我们可以考虑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问题?从而通过诉讼方式扩大被执行人主体范围,以期达到执行有果的目的。单扩大被执行人主体范围,我们就有多种种方法,使终本案件有转圜的余地,从而激活案件。(此处不再赘述,详情可看下文)
(二)、立体化网查,挖掘更多线索:执行案件,查找财产线索是关键。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这就是法院最常见的“四查”。而在现实中,被执行人穷尽一切办法逃废债,法院穷尽一切办法查财产,结果是仍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案多人少,分配每个案件的人力物力均有限,案件极有可能因为无财产线索就进入终本程序,这是最为常见的“执行难”。那么,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查找财产线索方面是否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答案是肯定的。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标的额上亿的执行大案中,利用立体化网查的办法有效地查找到财产线索,这也成为案件执行成功的关键。立体化网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搜索,它是一套查询体系,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立体化网查查找出来的财产线索如何分类管理,如何有节奏地提供给法官,如何协助法官进行查冻扣,其中的技巧更需要掌握。这也是让执行案件成功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法。

(三)、律师与法官的沟通价值:很多律师觉得执行案件是执行法官的职责,持一种“完全放手,静观其变”的心态,其实这种心态是需要改变的。在执行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与法官的有效沟通非常宝贵。律师首先要摆明正确的立场,以有效推动案件执行为目的的有效沟通,才有价值。法院执行局资源有限,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确会遇到很多困难,如在财产线索查询等过程中,律师应全力支持与协助,尽最大可能为法官提供财产线索。而对于部分法官未真正履职的情况,律师此时也应给予必要的督促。
(四)、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价值:其实,有很多当事人缺乏对法律的专业认知,也不能真实有效表达自己真正的诉求。这就导致很多案件出现拉锯战。作为代理律师,必须有为己方当事人“算大账”的意识和能力,也就是要权衡客户的整体利益。更要掌握对方当事人的筹码,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要什么,对方有什么,能制约对方的是什么?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是否担心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我方是否掌握对被执行人起关键制约作用的财产线索?我方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是否形成致命一击。掌握这些关键要素,执行律师才会游刃有余地掌控整个案件,特别是在执行和解中为申请执行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三、执行其他实践知识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