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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还能收回吗?
来源: | 作者:宝通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12-08 | 1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小张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所以并不存在张某所述为小张入学而过户的情形。虽然张某陈述案涉房屋并非赠与,而是为了让小张入学,但该表述系房屋过户两年后的自述,并不等同于过户时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小张初中毕业后过户回张某名下形成过合意。故应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亦难以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

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还能收回吗?  

    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后张某及妻子陈某共同居住在房屋内。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了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案 件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况且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小张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所以并不存在张某所述为小张入学而过户的情形。虽然张某陈述案涉房屋并非赠与,而是为了让小张入学,但该表述系房屋过户两年后的自述,并不等同于过户时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小张初中毕业后过户回张某名下形成过合意。故应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亦难以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