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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常用法律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11-11 | 203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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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民法典(中文版)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5/0919/25733024.shtm

2.浅谈不可抗力

目前看来,疫情仍将在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多企业需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合同免责。相信在近期的国际贸易与合作中,将会出现更多类似的纠纷。日本和韩国,与我国有非常密切的贸易往来关系。本文从日韩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日韩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和企业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在处理类似跨境法律问题时有所帮助。

(一)日本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对于不可抗力,日本相关法律中并无明确定义。虽然日本《民法》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当中均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无明确的不可抗力通用条款。在此简单介绍日本民法和商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除日本《民法》第415条的规定以外,日本《民法》、《商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均为特定领域的规定,并无广泛性、通用性。例如,第419条是对于金钱债务的特别规定,即:对于以金钱给付为目的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该内容与我国关于不可抗力在金钱债务领域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日本法对于债务不履行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债务不履行有过错时承担责任,无过错时可以免责。因此,对于日本《民法》第415条的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该处的“根据合同和其他债务的发生原因及交易上的社会共通观念,债务不履行是由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也包括不可抗力事由。所以,普遍认为该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可抗力适用的依据条款。

(二)韩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和日本法律一样,韩国法律中也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统一定义,但是韩国民法、商法、行政法及法院判例中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在此就韩国民法和商法中的不可抗力规定做简要介绍。

(1) 具体到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韩国《民法》第390条将不可抗力表述为“非因债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相对于中国对不可抗力的认定,韩国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要求及程度更为宽松。从韩国大法院检索到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中提到:因天灾或类似于此类灾难而发生经济环境急剧变动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竣工延误的,承包人无支付滞纳金义务。而与此相比,中国法律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明确地界定为不可抗力之典型情形,从此角度讲,韩国法院法官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有着更为自由的司法裁量权。

(2) 具体到判例中,有的判例将不可抗力认定为“在该经营者的支配领 域以外发生的事件,即使该经营者尽了通常手段也无法预测或防止这一事件发生”。韩国法律界通常在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按照如下方式予以认定:①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当事人没有过错或无法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将政府措施/命令视为不可抗力;②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当事人具有过错,则即使存在政府强制措施或命令也不视为不可抗力,不能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③如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责任,政府强制措施或命令能否视为不可抗力,目前无明确的规定及判例。

(三)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日韩能否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1、日本  综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纠纷并不必然会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判定,一般是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抗辩:  (1) 合同中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若合同中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程度、法律后果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进行分析和抗辩。  (2) 债务人是否存在过失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并不会导致所有合同履行不能。若损害的发生除了新冠肺炎疫情外还存在债务人的过失,那么也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发挥其自由裁量权。  (3) 损害的发生是否与疫情有因果关系  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导致多种纠纷的出现,但是若损害的发生并不和疫情有因果关系,即即使不发生疫情,损害结果仍然会出现,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免责或减责。  

2、韩国  综上,韩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笔者认为,如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导致的纠纷诉诸于韩国法院,主张疫情为不可抗力的一方至少应从如下方面综合考虑:  (1) 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  如上所述,韩国法律中没有通用的不可抗力条款,因此首先应该考虑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定义的具体约定,如有些合同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约定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  (2) 疫情发生与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  因韩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较高,通过如上判例可以看出韩国法院会综合考虑疫情发生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所以如果要以新冠肺炎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主张免除或减少责任时,应从上述方面考虑,特别是对中国及韩国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进出口限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来举证  (3) 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  结合韩国法院判例可以看出,韩国法院对于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事由,对自身过错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部分进行抗辩。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法履行本身具有过错责任,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宝通中日韩律师团组成:

1.山东律师在日本/中国律师资格认证的探路者,田宝律师,自2018年以来带领律师团队为中日企业投资、经贸、签证互访提供协助、法律服务,熟悉日本基本法律。

2.山东律师在韩国-郑华法学博士/律师,教授,自2019年为韩国法律业务进修经常性常驻韩国首尔,获得国际法博士学位,韩语英语为工作语言。

3.戴梅,特聘日韩业务律师助理,工作语言:英语和日语。有在日本留学、就职近十年经验积累。曾组建有独立的日本文化、健康、商贸信息咨询团队,为本所日本业务对接、文书翻译、法律事务咨询提供了高质高效的协助。

4.郭睿律师:具有丰富的涉外法律理论知识,并长期参与法律案件、涉外投资等领域业务的办理。

5.赵文亮律师:涉外法律功底扎实,能快速处理日韩业务需求,团队协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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