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先后签订《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申请保证保险,并将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云邸某房产设定为抵押物。后,在申请人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二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对案涉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以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因二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员陆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对案涉房产张贴封条。后二被执行人通过撕毁封条的方式取回对房屋的控制权,并将屋内家具、电器、中央空调等物品变卖,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法院对其二人作出拘留决定,并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指控罪名成立。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典型意义】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该案中,被执行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效力,并且在知晓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采取撕毁封条的方式取回对房屋的控制权,将屋内物品进行变卖,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执犯罪。周某某、黄某某最终获刑,释放出人民法院对拒执行为绝不姑息的信号,有力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同时,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告诫企图对抗执行的当事人,要执法守法,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