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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英烈不容诋毁
来源: | 作者:宝通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3-01-16 | 1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辣笔小球”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英烈不容诋毁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辣笔小球”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评价


  英雄烈士们为了祖国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他们的名誉、荣誉不容亵渎!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全国首例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并被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检报告之中。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身处繁荣昌盛时代的我们更应该铭记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历史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以及由此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超越法律边界的网络不当言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之一,人民法院以本罪对“辣笔小球”仇子明进行定罪处罚,鲜明地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不仅是对法律的及时贯彻,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