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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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Baotong law firm
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
SERVICE / 服务范围
执行业务
    发布时间: 2020-03-09 13:04    

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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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

   

一、代为申请执行立案。凡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为当事人书写文书并查询确定裁判文书生效情况。

二、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质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法院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3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三、为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查询相关财产线索。根据《律师法》第35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查询财产方面基本上体现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帐 户。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布被执行 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信息。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四、为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包括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包括程序上、实体上),也包括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申请再审,异议之诉申请复议等。

五、正确选择使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针对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如果认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诉讼。

六、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七、选择执行法院。当事人对执行管辖的选择及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个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另一个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除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外,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也适用上述两个连接点。当事人不能超出上述范围, 通过协商或默认的方式选择执行法院。

八、发现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协助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是对立的双方,律师的介入作为第三方起到缓和矛盾,促进问题解决的目的,容易帮助双方达成一致,促成执行和解。

十一、申请对被执行人列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及有关消费。

根据《民诉解释》518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十二、协助法院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十三、准确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十四、为当事人把握在执行程序中各种期限,避免造成诉权丧失。执行案件的时效包括起动执行程序的时效,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查扣冻的期限,信用惩戒的时间,申请复议的期间等,时效的丧失将直接导致执行人利益的丧失。

十五、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